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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7日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每日一练《银行管理》

2024/10/27 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整理

202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每日一练《银行管理》10月27日专为备考2024年银行管理考生准备,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逐步提升考试成绩。

判断题

1、《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税收征管和金融债权追偿。()  

答 案:错

解 析:《反洗钱法》第5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2、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债券投资可以不纳入统一的授信管理。()  

答 案:错

解 析: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债券投资应纳入统一的授信管理。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根据交易对手、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制定统一的授信额度,购买同一债券的总量不得超过对债券发行人核定的投资额度,对同一交易对手的交易总量不得超过对交易对手核定的授信额度范围。

3、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法不区分初级法与高级法,银行均需要自行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参数。()  

答 案:对

解 析: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二者的区别在于,初级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自行估计违约概率,但要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规则计算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高级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可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对于零售信用风险暴露,不区分初级法和高级法,即银行都要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

4、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是指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答 案:对

解 析: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是指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单选题

1、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为核心。  

  • A: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 B: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 C: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 D: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答 案:A

解 析: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2、下列选项中,属于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是()。  

  • A:吸收公众存款
  • B: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 C:向个人发放不超过30万元额度的消费贷款
  • D:发行理财产品

答 案:B

解 析:消费金融公司主营业务有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 资产业务:①发放个人消费贷款;②固定收益证券类投资。 负债业务: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②同业拆借;③向金融机构借款;④发行金融债券。  

3、相较于其他的贷款业务,固定项目贷款应重点关注的风险是()。  

  • A:政策性风险及合法性风险
  • B:过度融资风险和规模贷款受托支付风险
  • C: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D: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答 案:A

解 析:固定资产贷款应重点关注政策性风险及合法性风险,如固定资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和环保要求。

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愿,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B:《刑法》规定,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 C: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自助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答 案:C

解 析:关于A项,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了“恶意透支”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但恶意透支与正常透支之后无力偿还应区分,前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后者不成立犯罪。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解释,不能脱离诈骗罪的基本原理,应强调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透支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的意思,只是后来是经济状况恶化而客观上不能还的,也不能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是恶意透支。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 关于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5月7日),内容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 关于B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拾得”信用卡再使用的,认定为是侵占罪,显然太轻了,前行为轻,后行为重,不可能认定为是侵占罪。拾得信用卡再使用的,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故B项说法错误 关于D项,仅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行为人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似乎是实施了两个行为,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牵连关系(手段与目的),刑法明文将该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说明的是,涉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之前还可能会实施一些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信用卡、骗取信用卡、抢劫信用卡再使用,但立法、司法解释均将此类行为规定为是一罪。因为,根据信用卡管理办法,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而涉信用卡的犯罪大多是使用非本人真实的信用卡,所以,卡的来源的“非法性”是必然存在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考虑这一点,所以,对这类行为仅认定为一罪。故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

1、根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商业银行盈利的真实性主要包括()。  

  • A:银行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真实、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收入,有无虚增和虚减利润,或将利息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变相提高非利息收入比例等现象
  • B:银行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占比情况,利息收入是否过度依赖某类行业、客户和产品、非利息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间业务收入
  • C:内审部门对银行经营成果真实性的评价结果如何
  • D:利润的增长方式是否依赖单纯的规模扩张,还是主要来源于资产利用率,净息差和非利息收入比例的提高
  • E:银行是否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充足提取各项准备金,特别是要通过考察银行资产分类准确性和提取拨备的充足性,来衡量银行是否做实利润

答 案:ACE

解 析:商业银行盈利的真实性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 1、银行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真实、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收入,有无虚增和虚减利润,或将利息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变相提高非利息收入比例等现象;内审部门对银行经营成果真实性的评价结果如何。 2、银行是否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充足提取各项准备金,特别是要通过考察银行资产分类准确性和提取拨备的充足性,来衡量银行是否做实利润。 B项,属于盈利的稳定性;D项,属于盈利的可持续性。  

2、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 B: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 C: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 D: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答 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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