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4月11日专为备考2025年民法考生准备,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逐步提升考试成绩。
判断题
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本题考查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答 案:对
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单选题
1、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符合送养子女条件的是()。
- A: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的
- B: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的
- C: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
- D: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答 案:C
解 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此,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是: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其二,须双方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其三,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的父母的意见。可见,选项A、B、D均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送养子女的条件,因此不符合题意;只有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子女的条件,符合题意,所以选项C是正确答案。
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 案:C
解 析:本题考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个体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结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行为中也当然包括不作为。故C项正确。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胡某在商场购买了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该热水器因制造缺陷存在漏电现象;致胡某洗澡时被电击伤。胡某因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请回答:(1)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对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胡某是否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案:(1)应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可以。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债
答 案: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述题
1、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2、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答 案: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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