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基职教网:包含各种考证等职教知识

网站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学历类成考(专升本) → 2025年04月10日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

2025年04月10日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

2025/04/10 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整理

2025年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4月10日专为备考2025年民法考生准备,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逐步提升考试成绩。

判断题

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知识点: 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赔偿义务机关因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支付赔偿金后,法律规定该机关有权向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确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从而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因此,题目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2、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答 案:对

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单选题

1、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与来源
  • B:民法的源流
  • C:民法的最先代表即罗马法
  • D:民法的表现形式

答 案:D

解 析:民法的渊源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民法的起源。选D

2、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 A:可撤销合同
  • B:未成立
  • C:效力待定合同
  • D:无效合同

答 案:A

解 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本题中,张某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合意,故合同已经成立,选项B被排除;由于张某对布料是否为全棉布这一性质有重大的误解,其真实的意思是要全棉布,因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C和选项D。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债

答 案: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两名小学生李某和王某放学后在路边玩耍,两人相互扔石子时,其中一个石子砸伤路人赵某。李某和王某赶紧联系家长将赵某送医,为此花去治疗费若干。经查,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石子砸中赵某,且李某和王某均无个人财产。 请回答: (1)李某和王某扔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双方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 案:(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 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李某和王某二人扔石子的行为造成路人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2)赵某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监护人责任中,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以尽了监护责任为由免除责任。王某和李某作为小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论述题

1、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答 案: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 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网友评论

0
发表评论

您的评论需要经过审核才能显示

精彩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