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3月30日专为备考2025年民法考生准备,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逐步提升考试成绩。
判断题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 案:对
解 析:知识点: 逮捕措施的法律后果与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那么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逮捕措施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最终证明该逮捕是错误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而相应的机关需要对其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
2、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答 案:对
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单选题
1、养父母与养子女是()
- A:旁系血亲
- B:直系血亲
- C:旁系姻亲
- D:直系姻亲
答 案:B
解 析:本题考查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知识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属于拟制血亲,从亲系上来说属于直系亲。
2、下列合同中,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是()。
- A:买卖合同
- B:赠与合同
- C:遗赠扶养协议
- D:租赁合同
答 案:D
解 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效力只有租赁物使用权的转移,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由上可知,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便是,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买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效果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果是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按照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财产的赠与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故本题中选项D正确,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两名小学生李某和王某放学后在路边玩耍,两人相互扔石子时,其中一个石子砸伤路人赵某。李某和王某赶紧联系家长将赵某送医,为此花去治疗费若干。经查,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石子砸中赵某,且李某和王某均无个人财产。 请回答: (1)李某和王某扔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双方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 案:(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 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李某和王某二人扔石子的行为造成路人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2)赵某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监护人责任中,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以尽了监护责任为由免除责任。王某和李某作为小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2、甲购买了某住宅小区1号楼的商品房一套,该楼地上共有15层,每层4户。甲入住半年后拟将住房改建用于开办家庭旅馆,并已征得该楼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但甲对门的邻居一直反对。请回答:
(1)甲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2)甲能否开办家庭旅馆?为什么?
答 案:(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2)不能。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主一致同意。
论述题
1、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答 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 案:(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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