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基职教网:包含各种考证等职教知识

网站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学历类成考(专升本) → 2025年03月17日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

2025年03月17日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

2025/03/17 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整理

2025年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3月17日专为备考2025年民法考生准备,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逐步提升考试成绩。

判断题

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本题考查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答 案:对

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是()。

  • A:租赁权
  • B:居住权
  • C:著作权
  • D:名誉权

答 案:B

解 析: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均不属于物权。

2、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答 案:D

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从该概念中,就可判断出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其他选项。由于人身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但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两名小学生李某和王某放学后在路边玩耍,两人相互扔石子时,其中一个石子砸伤路人赵某。李某和王某赶紧联系家长将赵某送医,为此花去治疗费若干。经查,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石子砸中赵某,且李某和王某均无个人财产。 请回答: (1)李某和王某扔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双方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 案:(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 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李某和王某二人扔石子的行为造成路人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2)赵某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监护人责任中,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以尽了监护责任为由免除责任。王某和李某作为小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2、债

答 案: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述题

1、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 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2、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 案:(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网友评论

0
发表评论

您的评论需要经过审核才能显示

精彩评论

最新评论